昆明市探索建立不合格党员评定
和退出机制研究
——基于五华区实施党员定期登记制度的实践
李佳芸(昆明市委党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事业的骨干。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是正本清源之举,对增强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五华区以保持党员队伍纯洁和先进为目标,以从严从实管理党员为抓手,以党员定期登记制度为实施载体,在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工作上进行了有益实践,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措施,为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
本文之所以选择五华区作为样本,是因为五华区在昆明市具有典型意义。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五华区既包括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核心区,人口集中、商贸发达、人文荟萃,也包括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的城郊“村改居”山区,地广人稀、地处偏远、农业为主;从党员个体的特征来看,有城市社区个体关联相对松散的居民党员,也有涉农地区个体联系相对紧密的农村党员,有城市建成区“流入型”流动党员,也有农村地区外出务工流出型的流动党员;既有60以上党员超过党员总数四成的党员老龄化情况,也有近年来年均发展党员150人左右的党员新人化情况……总而言之,对五华区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工作情况的分析研究,对全市甚至更大范围的政策制定都具有参考价值。本文所指的不合格党员是就狭义角度而言,不包括违法犯罪的党员,而仅指违反党纪,或不符合党纪要求、失去信仰,由于主客观原因达不到党员基本标准的党员。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及退出问题解析
在党的历史中,清退“不合格党员”由来已久,如井冈山时期、延安整风运动时期都发生过,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反、五反等运动也带有此意味。自1988年中组部发出《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以来,各基层党组织普遍开展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1989年6月,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中央领导指出:“发展党员要重视质量,千万不能单纯追求数量,滥竽充数的放在党内比放在党外更危险。”2001年建党80周年时,中组部宣布12年来将47.3万不合格党员处置出党。但此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力度逐渐减弱。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了党员队伍“自我净化”问题,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2013年2月,中办又在相关文件中要求“处置不合格党员”,解决党员“出口不畅”问题。综上所述,可见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处置工作伴随着党的成长而不断发展变化,对党员不合格的界定标准也在发展变化。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不合格党员”界定的发展历程
1.一大至七大党章。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从初创走向成熟,带领全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争走向胜利的时期,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和处置方式有鲜明时代特征。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员只有50多人,中共一大只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纲领,并未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给予明确的规定。但1922年7月中共二大召开之时,党员已发展到195人,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明确规定了六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1923年6月召开的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简称中共三大章程,除保留了“六条标准”外,还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三大党章规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这是三大党章唯一新增的条文。
1925年1月召开的中共四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简称中共四大章程,根据形势对不合格党员的“六条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二条改为“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第四条改为“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第五条改为“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党的五大精神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简称中共五大章程,取消了不合格党员“六条标准”表述,改为“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并明确处罚的方式为:“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同时规定“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简称中共六大章程,基本上保持了第三次修正案的内容,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并规定:“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经党的上级委员会批准,方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权,不过此开除的决议,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
1945年6月11日在中共七大上通过了党章新的修正案,简称中共七大章程,规定“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交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这是党章首次明确“三不”党员的不合格标准。同时,七大党章还对党员不合格其他表现的界定和处分进行了规定:“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将自愿出党的规定调整为“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中共七大章程还首次提出了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稳妥、慎重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八大至十一大党章。这一时期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开始,党的组织已经分布到全国每个角落,党员人数已达1073万。但由于受到建国后“左倾”错误、文化大革命等运动的影响,党章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和处置的规定也随之受到影响。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新的修订稿,简称中共八大章程,其与七大党章相比较并没有原则上的不同,但将党员的义务从七大党章的四条增加到十条,党员的权利也从四条增加到七条。八大党章针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情况,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规定所有党员都要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不管他们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1969年4月14日通过的九大党章和1973年8月28日通过的十大党章,对包括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界定等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提出“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1977年8月18日,中共十一大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中共十一大章程,规定“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十二大到十八大党章。这一时期是党实施改革开放、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得到长足的发展,党章对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处置的规定也更加完善和规范。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通过了一部新党章,对十一大党章做了多方面的、带有根本意义的修改、充实和完善,对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此后,这一表述成为中共历次代表大会修正党章的经典表述,直至党的十八大依然大体沿用。
(二)其他党内法规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1. 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着重从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意见》同时指出:“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并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并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
4.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本文所研究的不合格党员,主要就是指此“六类党员”。
(三)不合格党员退出问题解析
党的十八大最新修改通过的党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的“退党自由”权利在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保障,亦即不合格党员出党的法理依据得以明确。但党章中的“退党自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概括而言,党员退党主要有四种形式:自愿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开除党籍。
1.自愿退党。党章规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对于申请退党的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因个人健康年老等问题担心不能为党发挥作用而要求退党的,组织要进行帮助和开导,争取让其留在党内继续发挥余热;而对于缺乏信仰,宗旨意识淡漠,思想蜕化,甚至出现严重的纪律问题想以自愿退党的形式逃避组织惩罚的,要毫不留情将其开除出党。
2.自行脱党。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3.组织劝退。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于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确定其是否达到劝退的标准,要将党员个人理想信念缺失、革命意志衰退与个人健康、家庭负担等原因区分开来,确认需要进行劝退的党员,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本人签字,对有悔改之心的,支部大会可给予限期整改,期满后再就其表现讨论决定是否仍需劝退。对于被劝退的人员,党组织仍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日后达到入党标准的仍可申请入党。
4.开除党籍。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该全面分析相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上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是指不合格党员退出制度各要素间正常运转与发挥功能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党组织根据党章党纪法规等,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手段,对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丧失党员标准的不合格党员采取组织评定、限期整改、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方式的总和。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科学适用、操作性强的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是党员队伍“出口”畅通、保持鲜活、自我净化、内增活力的制度基础,对从严从实管理党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增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纯洁性,“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伍,严把入口、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畅通出口”。任何事物,要永葆青春活力,必须吐故纳新。因此,畅通党员队伍“出口”、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建立完善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有效改变党的建设“体内循环”的单一运行模式,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对于扎实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维护党的队伍纯洁,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党建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全面贯彻党章规定,完善党的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党的十二大以前,中国共产党只有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劝退的规定,十二大以后党章开始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的十八大党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把“违法违纪党员,‘三不’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等三大类界定为不合格党员。其中前两类不合格党员在行为认定和处置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作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一般也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第三类不合格党员,很难按党章和《条例》规定给予认定和处置。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领导的问责进行了细化,但在第三类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处置工作中依然存在标准程序和执行力度不统一、处置结果和执行效果不理想、党内教育和警醒作用难发挥等问题,建立完善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就是要对党章的退党标准进行具体化,形成符合党章退党程序的实施细则。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强化新形势下党内经常性教育的重要任务。今年来,党中央从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党员的角度,部署了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任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发展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建立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畅通党员队伍“出口”,是落细落实“两学一做”、提升党员身份意识、保持党员队伍纯洁的基础举措。因此,要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加大不合格党员处置力度,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立健全党员“严进慎出”机制的基础上,做好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的党性教育,根治“软骨病”,更好做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从严从实的做好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
(四)是凝聚全市力量,加快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步伐的客观需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昆明市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当好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和火车头,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市干部群众团结一致、同心协力,特别是全市30余万党员要在既定目标的奋斗征程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而不是庸碌无为甚至是“使绊脚”的反作用。当前,全市正处于改革发展爬坡过坎的关键期,也处于蓄势待发的机遇期,全市上下讲发展、盼发展、快发展的愿望都很强烈,国家实施的“一带一路”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也给昆明加快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能否抓住机遇,实现奋斗目标,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的党员干部队伍,在于这支党员干部队伍是否能够真正做到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逐步建立正常的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机制,认真开展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使党员队伍不断吐故纳新,始终充满活力。否则,市委确定的奋斗目标将会成为“空中楼阁”。
五华区有基层党组织1006个,其中党委25个、党总支67个、党支部914个;党员19763名,其中正式党员19611名,预备党员152名,妇女党员7997名,少数民族党员2133名。在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工作中,五华区以经常性、严肃性教育为着力点,以保质适量发展党员、“先锋储绩”积分管理、“三亮一树”实践活动等为主抓手,探索实施党员定期登记制度,依托定期登记,将从严从实的触角延伸到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紧扣党员培养发展、教育管理和不合格党员退出制度建设、组织处置四个环节,形成了“四+四步操作法”,有效打通了党员“进出口”通道。
(一)“四+四步法”实施党员定期登记的基本做法
四+四步法:“四+”就是在发展党员中注重数量+质量、在党员教育管理中实施积分+亮责、在不合格党员退出制度建设中落实规范+精细、在党员退出操作中坚持“治病”+ “救人”的四个工作方法,全面系统地提出解决不合格党员退出问题的办法,规范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程序;“四步”就是将每个工作方法都分为四个步骤,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1.发展党员数量+质量的四步操作法。第一步计划定责。每年初,由区属各党(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明确发展党员的数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等条件,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依据计划开展积极份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从源头上把控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第二步自查明责。从区委、区属党(工)委、基层党组织三个层面,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培养不到位、长期不发展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开展自查,重点查摆是否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全程纪实制等基本制度,分析问题存在的具体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在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第三步发展履责。结合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探索创新了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票决、公示、综合审查、谈心谈话四项制度和入党介绍人资格审查制、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并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全程记实,实现了发展党员档案资料与发展阶段同步。通过全程介入、跟踪监管等手段,使发展党员工作做到程序严、质量高,切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四步分级问责。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不予登记”的党员开展逆向追查,发现发展程序中的违规操作、执行打折、流程缺失等问题,从严追究基层党支部、所属党(工)委的层级责任,最大限度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入党员队伍。近两年来,全区共新发展党员247名,未出现发展后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2.教育管理积分+亮责的四步操作法。第一步分类管理亮标准。在实施党员分类管理和目标管理过程中,实施“先锋储绩”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党员工作职务、健康状况、在职情况等,将党员分为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社区党员、流动党员、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员、出国(境)党员等6类进行管理,设定基本项、加分项、减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四个方面积分标准,量化制定每个项目具体分值,解决党员服务群众量化难、活动组织难、带头作用发挥难、表现评价难四大难题,为年底评议登记提供依据。第二步设岗定责亮承诺。结合“三亮一树”主题实践活动、“在职党员进社区、联系服务在基层”活动和党员岗位履职要求,全面推行党员认岗领责、承诺践诺机制,把党员设定的共性和个性目标体现在党员公开承诺中,通过严把“承诺、践诺、述诺、评诺”四个环节,实施储绩、督查、处理三项机制,将每一个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职责任务以承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第三步民主公开亮程序。与“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执行相结合,在每季度召开的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自评、集中互评、组织考评的形式,考核评定每名党员的季度得分,并把考评情况及时上墙公布,全程向党员群众进行亮分,使不合格党员“对号入座”,让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成为评价的“裁判员”,使党员先进性标准进一步明确,推动先锋作用发挥,促进党员保合格、争优秀。第四步年度考核亮结果。以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为载体,年底对党员年度积分进行汇总考核,分出层次、奖优罚劣。对评为“优秀”的给予在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倾斜;对评为“基本合格”的采取结对帮扶措施帮助提升,连续二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降档定为“不合格”党员;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由支部书记进行单独谈话,指出问题和整改方向,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效果不理想的,进行组织处理。
3.退出制度规范+精细的四步操作法。第一步明确登记原则。于2010年6月在全区试行《五华区党员定期登记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推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细则》明确规定,实行党员定期登记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教育为主、处置为辅,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项原则,确保党员定期登记制度党员接受、群众好评、基层好用,解决了制度执行障碍问题,奠定制度推行基础。第二步明确不合格标准。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为主要依据,将登记标准细化到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设定7类共55条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评价标准,列出了不合格党员政治、组织纪律、经济、道德、其他等5个方面43种表现,明确了不合格党员的概念和范围,解决了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实现了不合格表现认定有据可依。第三步明确登记形式。实施一年一评议、一评一登记,依据党员民主评议结果,评为“优秀”“合格”的给予登记;评为“基本合格”的暂缓登记,通过教育帮扶改正提升后给予补充登记;评为“不合格”且经教育无效的不予登记,并依规采取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处置,解决了退出机制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保证了处置工作的针对性。第四步明确登记程序。定期登记制度共有普遍学习、个人申请、调查核实、自我评价、党内外评议、综合评定、上报审批和公布登记结果八个具体流程,明确规定了定期登记的步骤方法,通过严密组织程序、个人自主评判和广大群众参与,解决了操作程序失范的问题,实现了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4.组织处置“治病”+“救人”的四步操作法。第一步教育帮扶。根据存在问题情况,为每一名“暂缓登记”党员落实一名“给予登记”党员担任帮教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集中教育、自我剖析等方式,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帮扶,帮助督促“暂缓登记”党员查找自身问题,端正思想认识,努力改正提升。第二步反向测评。教育帮扶期满后,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暂缓登记”党员进行一次反向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认识问题到位、帮教成效明显、反向测评较好的,认定为合格党员,给予补充登记;对经帮教仍无改正、反向测评结果较差的,作为不合格党员,不予登记,提交党员大会进行组织处理。第三步组织处理。通过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听取本人申辩、党员大会表决、上级党委审批等环节进行处理,并充分保障受处置人的申诉权益。2015年以来,共以党员定期登记制度对64名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其中限期改正处理60名、劝退3名、按自行脱党除名1名。第四步反馈鉴定。党员受处理出党后,由所属党(工)委发放一份党内生活鉴定书,肯定其党内期间的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跟踪走访、谈心谈话等方式,引导出党人员端正思想,使他们对组织处理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心服口服。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继续督促其整改,期满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对整改情况差的坚决予以劝退或除名。
(二)“四+四步法”实施党员定期登记的主要成效
通过实施“四+四步操作法”,全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威信和服务意识、政治功能明显增强,凝聚力、战斗力显著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抓住了制度落实的“牛鼻子”,得到了党员群众的认可和欢迎。“发展党员数量+质量”的“牛鼻子”在于制度完善和责任追究,让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规范程序、操作流程和精准要求,每一个步骤都形成制度规范,只要严格按流程推进,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发展党员的质量。反之,如果程序上违规、执行上打折,必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教育管理积分+亮责”的“牛鼻子”在于以分值形式直观量化了党员的现实表现,为评价党员履职作用和开展评议登记提供了直接依据,从外部形成了对党员先锋作用发挥的持续推动力;“退出制度规范+精细”的“牛鼻子”在于《细则》从可操作、可推广的角度,细化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和组织处置的具体程序,破解了制约退出工作的一系列难题困境;“组织处置‘治病’+‘救人’”的“牛鼻子”在于反向测评、教育转化,不仅实现了将不合格党员依规清退出党,更通过这一机制鞭策、警醒、转化了一批游走在“边缘地带”的党员。
2.规范了党员“进口”,推动了党员素质整体提升。通过实施数质并重、规范实效的发展党员制度,使入党工作规范有序,从源头上畅通了优秀分子入党的渠道,不但有效解决了部分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中因缺乏责任意识而导致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也使基层党组织始终处于党员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减少发展党员中人为的“暗箱操作”,提高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公认度和透明度,确保了新党员的质量和民意基础。通过实施从严管理、定期登记、处置退出等连环机制,把教育全体党员与组织处理个别不合格党员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警示作用,在全体党员思想深处产生了强烈触动,收到了“处理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增强了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
3.疏通了党员“出口”,进一步纯洁了党员队伍。通过实施党员定期登记制度以来,全区共评定基本合格“暂缓登记”党员416名,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不予登记”党员17名,找到了一种把不违法违纪的不合格党员疏通出党的有效途径,在党员群众中反响比较好,出党人员也都能接受。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畅通了党员“出口”,使一些不合格党员得以除名或处置,弘扬了党内正气,纯洁了党员队伍。
4.扩大组织活动参与率,激发了基层党组织活力。“教育管理积分+亮责”制度推行以来,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按照创建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积极创新组织活动方式,主动关心党员、服务党员,最大程度尊重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扩大了党内民主,党的基层组织得到有力加强。特别是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中,各级党组织按照全体党员100%纳入的要求,结合实际,综合采取送学上门、互联网+学习等方式,将全体党员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将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递到党的肌体的每一个细胞,流动党员、跨支部党员主动亮身份参加“两学一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先后有570余名失联党员重新与党组织取得联系,有效纳入管理,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5.处置不合格党员,提升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通过“四+四步操作法”,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动真格、破难题,党员得到警示,干部得到激励,群众真心喝彩。岗头社区党员李某,长年在外经商不与小组党支部联系,当得知要按照定期登记制度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时,主动返回向党支部进行了检讨,并积极改正,定期与支部联系,争做合格党员。为增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许多基层党组织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身边党员的评议意见,探索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也使普通群众真正感受到了我们党勇于解决自身问题的勇气和魄力,极大地提升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三)“四+四步法”实施党员定期登记的几点启示
通过实施党员定期登记制度,打通党员“出口”工作,探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成效,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意识明显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意识、履行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要管党原则和从严治党方针,是我们党从长期执政党建设实践中得到的重要认识和结论,也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原则,更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之举。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就必须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处置退出这一基础工作,做到“入口要严、管理要严、处置要严”,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二是必须坚持立足教育、“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各级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牢牢把握这一原则,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注重组织关怀、注重思想引导、注重谈心谈话、注重教育转化,用组织的关怀温暖党员、用组织的教育感召党员、用组织的行动凝聚党员,达到处置一个党员、教育一批党员,转化一个党员、影响一批党员的教育目的。三是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发扬民主。人民群众是党执政的基础和力量的源泉。党员发展、管理和评议工作,既要坚持和发扬党内民主,又要坚持和扩大党外民主。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到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不合格党员的评定退出等,都要通过民主推荐、征求意见、公开公示等形式广泛吸收群众参与,保证优秀分子从群众中脱颖而出,保证共产党员在群众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认定和组织处置,更要加大群众参与力度,要通过反向测评手段,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暂缓登记”党员改进提升效果的认可程度,继而达到教育党员、争取群众、夯实基础的目的。四是必须坚持严格程序、创新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接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同时,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从党员队伍实际出发,从操作层面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不合格党员的综合评定、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审批等具体环节进行探索和创新,保证评议程序严谨规范、组织处理客观公正、教育管理常抓常新。
(四)五华区实施党员定期登记机制的学习借鉴价值
五华区的探索实践对全市建立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握了事物的整体属性。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对事物规律的研究和运用,只有把握住整体而不是局部、囊括到全面而不是片面,才能顺时应势、事功相符。五华区党员定期登记机制,把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以推进,包含了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等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环节、全过程,环环相扣、步步相连,确保了机制的实用实效。二是增强了机制的可操作性。机制就是制度+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出来的一套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机制一旦确立,就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随意更改。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机制,就是按照现行党章及党内法规的有关要求,评定出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并对其作出处理,从而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的过程和方式。五华区党员定期登记机制,是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区情实际对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界定、处置等流程和程序进行细化,进而形成的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下位法”,使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机制具有了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三是找准了工作的适用对象。五华区党员定期登记机制所适用的不合格党员,是指违反党纪,或不符合党纪要求、失去信仰,由于主客观原因达不到党员基本标准的党员。具体来讲,该对象适用主要分三种情况:从客观现象来看,部分因年龄、健康等问题,无法更好的履行党员义务,且本人有退党意愿的,党组织可请其适时地无负担地“退出”;从个人信仰方面,对共产主义信仰产生动摇,转而信仰宗教甚至邪教,或者被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所侵蚀的,党组织可以请其“退出”;从现实表现看,党员在党内没有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模范作用,消极懈怠,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党组织可进行劝说、组织处置等方式让其“退出”。
(一)工作的现状。当前,昆明市共有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1.8万余个。有33万余名党员,其中女性党员10万余名,约占党员总数的三成;少数民族党员4万余名,约占党员总数的一成;61岁以上党员9.6万余名,约占党员总数的三成。在职党员11万余名、“两类组织”党员1.8万余名、农牧渔民党员8.8万余名、离退休党员6.8万余名、其他党员6万余名。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工作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各地各单位常态开展。随着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的落实力度逐步加大,各地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的氛围更加浓烈、制度更加健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力度也逐年加大,受组织处分出党人数逐年增加,至2015年,全市受处分出党的党员人数有205人。评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已初步形成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固定环节,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退出环境”尚未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处置工作存在活动化、“运动式”现象,上级有专门要求时集中开展一次,过后就力度减弱,导致不合格党员出党的规定成为“沉睡的规定”。如全市各基层党组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根据上级要求统一评定和处置了一批不合格党员,但其他时候各地每年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多为受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党员,没有形成常态化的“退出环境”。二是“退出标准”有待明晰,虽然党章、《条例》等对于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标准过于宏观,在实践操作中衡量把握比较困难,缺乏针对性,标准衡量判别不清晰,一时紧、一时松,硬性指标好确定、软性指标难规范的问题长期存在。由于受到年龄、学历、身份等因素的影响,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繁琐,而“法不责众”的心理更使得在不合格党员处置上显得过于慎重,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挂名党员”长期存在于党内。三是“退出程序”不够规范,进出不均衡,一手硬、一手软,重“进”轻“出”,党员出口方面有关制度,依然停留在纸上、嘴上、想法上,只有一些模糊的方向性的思路和提法,没有对“出”的程序进行全面严格的界定,对如何规范、有序、常态的及时推动不合格党员“退出”党员队伍,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始终没有真正形成严谨、精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法。根据调查,60%的党组织书记对处置不合格党员标准感到难以掌握,在实际操作中感到工作无抓手。四是“退出保障”还不健全,退出前教育管理和退出后跟进衔接不顺畅,一些基层党组织工作重心通常倾向于如何把人引进队伍,却很少考虑个体在入党之后的学习、培养、进步;一些基层党组织只注重阶段性结果,不关注党员思想行为发展的整体过程,难以坚持开展长期的常规质量评价工作,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始终缺乏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有的对劝退和除名党员,工作不能及时跟进,没有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造成工作被动等。五是“客观不合格”普遍存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党员的数量正逐年增加。这些党员入党多年,政治立场坚定,对党有深厚的感情。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老党员因年龄、健康等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和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使党员的功能与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客观上构成了“不合格”情形。以五华区为例,至2015年底全区61岁以上的党员6953人,已超过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昆明市61岁以上党员则更是占到总数约三成,这其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三会一课”等活动的占到大半,但不能一概以“不合格”进行处置。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有畏难和懈怠情绪,认为处置程序复杂,处置结果还会影响到组织的荣誉和个人的群众基础;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概念不清,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同于党纪处分,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心态;一些基层党组织认为党内教育活动一般应以正面教育为主,不合格党员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无碍大局。调查显示,约15%的党员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有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风险较大,易出乱子。二是思想观念没有跟进。当前社会对退党的传统认识和思维定势也导致了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在“退党不好”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党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受阻,良性循环被打破,表现为入党口子宽、出党口子窄。还有党内长期形成的“入党终身制”观念根深蒂固,只要不违纪违法,党员的政治身份一辈子不会改变。可见,做好不合格党员退出“出口”的疏通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从思想发动、观念转变做起。三是未区分普通党员与干部党员。虽然干部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很小,但这部分党员中不清廉、不纯洁、不合格的占比却比普通党员大。因此制定考核评价标准高于、严于普通党员的干部党员不合格界定标准,对党员队伍的建设发展具有很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疆于田县突出“四字”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一是突出“实”,做到事实清楚。指派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组成专项调查组,对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党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好调研取证工作,出现事实不清、认定不足等情况时,延伸到上级党委进行深层次了解,形成综合性材料。二是突出“查”,保证有据可依。结合调查组提供的综合性材料,由支部委员依照党章中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征求被处置党员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研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经过再次审查核实,最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突出“教”,确保处置合理。对因党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先整顿组织,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思想、行为上发现问题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者,坚决予以除名;对经思想教育后决心改进的,限期督促改正,到期仍不端正思想、改正错误的予以除名;凡本人要求退党的,予以批准。四是突出“全”,实现有据可查。及时将受到组织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实行专人专档,案卷统一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存档。案卷内容涵盖党员处理呈报表、说明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调查材料、个人自查、退党申请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安徽全椒县三项措施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一是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情形属于不合格。二是通过谈话教育引导和耐心教育转化不合格党员。对在拆迁、土地流转、美好乡村建设等村级重大事项中,带头与组织对抗的党员,采取正式组织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切实抓好教育转化工作。采取分类帮教的方法,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等不合格党员,由基层党组织指定2名党性较强的正式党员,对其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对拖欠国家和集体合理税费、生活困难的不合格党员,着力帮助其解决实际难题;对流动性较大的不合格党员,利用逢年过节时机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找准自己的坐标;对下岗和离退休的不合格党员,实行专人帮教的办法,对其进行帮教。三是区别情况,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对教育转化不成功的党员,区别情况稳妥处置。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经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经限期改正无明显转变的,按程序予以劝退、除名;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湖南常德市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实践。注重强化责任,稳妥推进。针对部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怕麻烦、怕得罪人、怕掌握不好尺度的“三怕”思想,采取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纳入市县两级党委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县乡党委书记党建工作述职测评内容、纳入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的重要依据“三个纳入”措施,统一认识、强化责任。注重把握政策,科学处置。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定《常德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明确8条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在评定过程中做到了“五注意五区别”,即:注意把一时学习不够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区别开来;把非主管因素造成工作失误,同本人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区别开来;把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组织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的工作,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随众参加某些民俗活动,同热衷于封建迷信活动区分开来。注重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三会六评二查二决”处置程序。“三会”即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六评”即支部综合初评、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领导点评、民主测评;“二查”即评议前摸底调查,确定不合格对象后的核实调查;“二决”即支部委员会结合民主测评结果票决不合格党员对象,支部党员大会票决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注重加强教育,促进转化。坚持把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处置不合格党员始终,把处置和转化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客观评议,严肃处置,友情帮教”,对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明确专人“一对一”帮教包保,掌握思想动态,消除对立情绪,教育其做合格公民,对其面临困难切实给予关心和帮助,防止其由“旗帜”变“钉子”。
执政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时,既要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不急不缓,稳扎稳打,又要紧跟形势,针对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认清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认真贯彻党要管党方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又有利于保持党的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的原则,严肃而又合理地处置不合格党员。重点把握三个关系:首先,必须着眼于大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既要认识到建立党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注重建机制的适用性。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定环境特定看待,既不能简单地下指标、定比例,更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或视而不见。其次,必须着眼于大多数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掌握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又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慎重处置,保护大多数,严处少数,努力维护党员队伍的纯洁和稳定。再次,必须着眼于长远和未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失业下岗党员、流动党员、“两类组织”党员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与新形势下党员队伍新特点相适应的党员教育管理的新路子,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基本原则。第一,自愿退出与被动退出并行的原则。现代政党应当具有开放包容气质和海纳百川胸怀,应赋予其成员完全的主动退出自由。党员自愿退党不应该是政治污点,其公民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即使对于那些被劝退、除名甚至开除者,只要没有违犯国法,其正当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损害。只有善待退党者,党的退出机制才会正常运行,才会有效发挥作用。第二,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区别对待原则。中共惟一执政党的政治地位、性质与宗旨,要求对不合格党员要坚决清退,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维护党的廉洁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对普通党员中的不合格但并无严重过错者应以劝退为主,必要时可以除名或不予登记;对于那些因理想信念改变而要求退党者,应该尊重其选择;对于干部中的不合格党员或者腐化堕落者,则应采取坚决、严厉的组织措施。第三,遵循实事求是与程序正当并重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慎重严肃,必须将程序正义作为党员退出机制之魂。不仅要在处置不合格机制中坚持民主评议制度,还要引入群众监督及相应的正当程序规则,使之与民主原则相得益彰,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
(三)发展目标。深入推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必须科学把握不合格党员的内涵,把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作为判定党员合格与否的最基本标准,从党员是否走在了群众前列、是否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言行等方面进一步的分析党员的现实表现,确定评定等次;必须坚持“严肃、及时、妥善”的工作要诀,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着眼于早发现、早处置,发现一个、及时处置一个,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举措得当,处置适度;必须注重处置目的和处置方法的统一,坚持教育转化和清退净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规范程序相结合,真正通过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机制,实现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促进党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良性循环的目标。
(四)工作重点。一是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一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要的就是制定明确的制度标准。在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及相关党内规定,设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尤其是对那些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党内发挥作用的党员,要进行合理化、规范化、人性化的界定。制定标准要做到宏观指导性与微观可操作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稳定性和动态性“三个辩证统一”,增强机制在不同领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的通用性。二是健全党员纳新机制。把好“四道关口”:即严把入党关口,把真正优秀的积极分子吸收进党内,保持党的性质不变质;严把入党程序关,确保入党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严把培养教育关,及时对新纳入的党员进行教育和引导;严把结构优化关,保证党员队伍结构的合理性。三是量化党员管理标准。深入实施党员分类管理、量化考评、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党员的年龄、性别、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再对考评和积分的内容进行分类,最大限度细化管理和考评标准。四是畅通党员队伍“出口”。配套建立完善的党员退休和自愿退党制度,畅通“出口”,促进党员队伍新陈代谢。
(五)具体措施建议
1.大力推广五华区的经验做法。五华区“四+四步操作法”实施党员定期登记制的经验做法,主题鲜明、流程清晰、抓手有力、效果明显,值得全市各地各单位学习借鉴。一是充分发挥党员定期登记制的导向作用,全面铺开不合格党员评定和退出局面。要学习借鉴五华区全面贯彻党章规定的执行意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探索形成更加先进、科学、体系的工作机制,整体提升全市党员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二是充分发挥党员定期登记制的平台作用,发展创新常态长效的党员退出机制。注重分类实施,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差异性和针对性。实践中要努力做到“三个化”:即工作流程化,具体明确发展党员、教育管理、民主评议、组织处置等每个环节的流程步骤,固化程序、方便操作;对象分众化,分类制定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类组织”、学校等多种行业类型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操作规范;执行常态化,机制建立后,要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等机制执行,探索符合实际的定期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推动党员队伍吐故纳新常态化。三是充分发挥党员定期登记制的辐射作用,形成全市党员退出机制建设的整体效应。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主导推动,纪委、宣传等部门协力共建,人民群众深度参与的工作机制,把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和退出机制建设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党员积分管理等基本制度执行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党建制度建设体系,列入基层党建基本任务,真正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2.逐步破除党员退党的观念认识壁垒。一是党组织要改变无法接受党员自愿退党的传统观念,不能笼统的认为党员退党、处置不合格党员就是给党组织抹黑。因为党员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而非永恒的,入党时符合要求并不等于永远达到标准。少数党员由于身体和年龄原因,不能再有效地履行党员义务而自愿退党或被劝退,合乎吐故纳新这一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二是党员个人要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摒弃党员终身制观念。个人的生命、精力、能力是有限且变化的,当党员觉得没有能力和精力履行党员义务时,理应提出退党申请。对此,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把自愿请求退党视为对党的背叛,而应看作是维护党的形象的负责任行为。三是转变社会公众对党员退党的传统观念。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是一项既有难度又有阻力的长期性工作,只有从更高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全党动手、全员行动,在全党形成一个比较好的氛围,才能排除各种思想障碍,克服各种认识偏差,营造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良好条件,从而使这项工作有一个较好的内部、外部环境,把工作推向前进。因此,必须统一思想、全党动员、整体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深入持久推进纯洁党员队伍的外部动力,才能真正做到永葆党的政治本色,永葆党的生机活力。
3.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以中组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类不合格党员标准为基础和蓝本,结合昆明市实际和五华区实践,分类明确党员不合格的表现情形。一是不合格党员共性标准。可在中组部“六类不合格党员”的基础上,再增加以下两条:(1)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等;或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2)其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二是村(社区)不合格党员标准。除共性标准外,再增加五条:(1)宗族观念严重,利用宗族势力干扰、把持村(居)事务,影响稳定和团结;(2)利己主义严重,在组织面前讨价还价、提不合理要求,损害群众正当权益,或不支持甚至阻碍党组织决定的集体公益事业,造成不良后果;(3)法治观念淡薄,有妨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4)诚信意识缺失,拖欠国家、集体或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或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5)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为恶劣。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标准。除共性标准外,再增加五条:(1)履职能力差,工作懈怠,缺乏进取和担当精神,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2)工作作风差,对上级部署和决策执行不坚决,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不能按要求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3)服务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拖拉推诿、刁难服务对象现象,甚至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的;(4)社会影响差,价值观不端正,在涉及个人进退留转和工作调整等方面有不正当行为,或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虽不构成党纪处分但社会影响较差的;(5)廉洁自律差,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两类组织”不合格党员标准。除共性标准外,再增加四条:(1)工作业绩差,在敬业精神、进取意识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落后于普通群众,在岗位绩效考核中处于落后等次的;(2)责任意识缺乏,不按要求执行工作规定、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3)法治观念淡薄,不合法经营,不照章纳税,或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或农民工工资,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或利用岗位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4)政治意识差,组织或参加非组织活动,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此外,还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大胆突破、积极探索高于和严于普通党员的干部党员不合格标准。上述标准仅是方向性的参考,具体可参照《五华区党员定期登记工作细则》中明确的情形进行分类和细化。
4.严格评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一是“一会三评”。及时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开展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需要强调的是,流动在外的党员原则上要回其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实有困难不能返回的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及时寄回自我评价材料和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党组织要采取电话、书信联系等形式,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安排及要求告知他们,组织好评议;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出席党员大会,但党组织应上门听取他们的评议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和处置情况。二是初定格次。支委会要对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评议标准,对每名党员格次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三是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成立上级党委、支部委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认真审查确认事实,写出结论材料。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要落实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四是结果反馈。结论材料形成后,要及时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意见,本人认为所作结论与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上级党委应重新调查认定。五是组织定格。党支部要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及组织考察情况,以支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对每名党员进行票决定格,定格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每名党员本人。六是审批公示。党支部要将民主评议结果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在规定时限(可结合实际确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进行固定期限公示。基层党委要严把审核关,对党员定格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责令党组织重新评定,并将审定后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时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5.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申诉复查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由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复杂,退党人员的身份特殊,为了保障其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相关风险,必须建立健全退党人员申诉复查机制,制定不合格党员对评定、处置结果的申诉程序和复议程序,允许退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党组织提出申诉复查,以及委托其他党员帮助申辩等。二是建立健全党员二次发展机制。在政治待遇上,退党之后的人员应当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待遇。因此,当他们再次申请入党时,只要符合入党标准均应与普通群众申请入党一视同仁,而不应求全责备、百般刁难。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内有关规定,给要求重新入党的特殊人员一定的机会,比如对因触犯刑律或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这些特殊人员如果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并经过党组织长期教育培养和考验,就可以考虑重新吸收其入党。三是建立党员荣誉退出机制。党员队伍的老龄化问题同人口老龄化问题一样,是我党我国历史上从未遇到过的全新现象。为应对这一难题,可以考虑建立党员荣退制度,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党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荣退手续,颁发“退休党员荣誉证书”。党员荣退以后,不再承担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再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但可以继续保留党员的某些权利,成为名誉上的党员。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精减党员队伍、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四是细化流动党员考核制度。将流动党员分为能够和不能够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两类,分别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对不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党组织要分析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对于受客观因素制约确实不能履责的,党组织应积极协调和帮助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对于有条件履责但主观上不作为而又以种种理由搪塞的,应当严格按照流动党员考核办法评为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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